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6952号
原告: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358368号4幢1层E区J6676室。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650号双子楼b座701(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彬、***,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987号9幢30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莲
书 记 员 沈 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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