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4920号
原告:***,男,1990年6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987号9幢3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以本案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