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7126号 原告:***,女,1983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987号9幢3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6年9月2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丰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靖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偿付原告工程欠款及违约金至本息还清为止。其中剩余本金:151,000元整,截至2023年4月2日的利息为27,092.5元,合计178,092.5元;2.被告中建八局公司在应付未付被告靖丰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靖丰公司、**的偿付责任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拥有冲击钻打桥桩桩机二台,被告**经朋友介绍联系原告,让原告为其修缮灌注被告靖丰公司所承揽被告中建八局公司的位于山东省聊城市沙镇镇的新建郑州至济南铁路山东段站前工程ZJTLSG-2标段六分部的事故桩。2020年10月至2022年元月,原告累计为被告靖丰公司修缮灌注事故桩12根,合计价款361,000元,截至工程结束被告中建八局公司仅是支付了一部分,剩余211,000元经多次讨要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于2023年1月20日微信支付原告2万元,2023年2月1日银行转账支付1万元、3万元,共计6万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均以被告中建八局公司没有向其所在公司即时结算等理由为由拒绝付款。原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相关法律规定提起本案诉讼,其诉讼请求所针对的款项性质亦为工程欠款,故本案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鉴于本案工程地点位于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镇,故应由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白 云 书 记 员 白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