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2民初43738号
原告: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605-3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2898号A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见习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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