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6民初1365号
原告:***,女,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江山市人,住湖北省***。
被告:湖北***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紫***商住小区(一期)第2幢1层19商号房(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PXA02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8元,减半收取计534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张**安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