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05民初5926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济南港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时代花苑F小区C座2**806号室。
法定代表人:袁耀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济南港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济南港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本院受理后合并审理。因双方在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济南港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济南港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回起诉。
二、准许济南港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06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合计6226元,由***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98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鉴定费8360元,合计14278元,由济南港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