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港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5926某某与济南港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05民初5926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济南港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时代花苑F小区C座2**806号室。 法定代表人:袁耀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济南港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济南港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本院受理后合并审理。因双方在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济南港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济南港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回起诉。 二、准许济南港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06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合计6226元,由***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98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鉴定费8360元,合计14278元,由济南港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