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05民初5926号之一
申请人:济南港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时代花苑F小区C座2**806号室。
法定代表人:袁耀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港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港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港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保全措施中,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