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和君鸿业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和君鸿业建设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7101民初160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被告:湖北和君鸿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邓南街水一村92号。
法定代表人:邓意,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和君鸿业建设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邢金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蕾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