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永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621民初364号 原告:***,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系原告之子。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东湖公园西侧与九响路东侧之间“天羿大酒店”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MA62B4BR1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