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621民初364号
原告:***,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系原告之子。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东湖公园西侧与九响路东侧之间“天羿大酒店”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MA62B4BR1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