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621民初1545号
原告:***,男,199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东风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MA62B4BR1W。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6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