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执恢17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9月7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济南含章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西周大辛河东邻。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元田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9号。
法定代表人:宋玉亭,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灏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经二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孙忻,董事长。
被执行人:***,汉族,1949年12月1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执行人:刘大新,汉族,1952年1月19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南含章印务有限公司、济南元田建工有限公司、济南灏昌实业有限公司、***、刘大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撤销对被执行人济南元田建工有限公司、济南灏昌实业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1执恢17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济南元田建工有限公司、济南灏昌实业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文诚
审判员 乔绪晓
审判员 邢攸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许娜
书记员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