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元田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济南含章印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执恢1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9月7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济南含章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西周大辛河东邻。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元田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9号。
法定代表人:宋玉亭,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灏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经二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孙忻,董事长。
被执行人:***,汉族,1949年12月1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执行人:刘大新,汉族,1952年1月19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南含章印务有限公司、济南元田建工有限公司、济南灏昌实业有限公司、***、刘大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09)济民四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实际未履行。2019年8月9日,本院发起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财产线索。根据网络查控财产反馈情况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东路39-1号4号楼1-201、1-202及4号楼2房产。2019年12月1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济南灏昌实业有限公司、济南元田建工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并解除对济南元田建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证号为历城国用(2007)第0500137号的土地建筑物上的查封。本院依法解除对上述土地建筑物的查封后,于2019年8月23日以(2019)鲁01执恢1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了对被执行人济南元田建工有限公司、济南灏昌实业有限公司的执行。
2019年12月16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将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以及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没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和执行转破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文诚
审判员  乔绪晓
审判员  邢攸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