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3民初471号
申请人:***,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被申请人:***,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申请人:***,女,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河南友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1096号焦作东方金典科技总部新城东区2号楼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330025905A。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河南友恒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友恒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三被申请人***、***、河南友恒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4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任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