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恒乐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和光建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诸暨恒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3民初241号

原告:杭州和光建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街道白石巷******。

法定代表人:董友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勇,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恒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大唐街道冠山村侯村街自然村**iv>

法定代表人:朱福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和光建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恒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原告杭州和光建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和光建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现提出要求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和光建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诸暨恒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闪闪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