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23财保33号
申请人:***,男,1969年2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申请人:湖北锦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楚天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KQ0G0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锦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系统开具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以1231226.98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锦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以保险责任限额1231226.98元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准予在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查询被申请人湖北锦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信息,并在查询结果中以1231226.98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锦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