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锦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锦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执98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锦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信陵镇楚天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KQOG06L。
法定代表人:吴联堃,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锦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湖北锦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以终结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2801执9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伍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陈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