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开明盛世标识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开明盛世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民初2299号
原告:湖北开明盛世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民营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雄,湖北邺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336号金宁国际商厦21层7号。
诉讼代表人:武汉市金都清算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系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石,男,武汉市金都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湖北开明盛世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湖北开明盛世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开明盛世标识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开明盛世标识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23元,减半收取计6711.5元,由原告湖北开明盛世标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代娟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索一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