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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开明盛世标识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株洲市大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
(2017)湘0203执保177号
湖北开明盛世标识工程有限公司:
我院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你单位申请的要求对被申请人株洲市大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58100元的财产采取了如下查封、冻结保全措施:
一、2017年5月10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株洲市大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上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人民币977.58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9日止;
二、2017年5月10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株洲市大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共十六套房屋的房屋产权,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止。
你单位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上述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执行局保全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单位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
特此通知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