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财保125号
申请人:湖北开明盛世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民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58183570XL。
法定代表人:成良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澜于,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遵义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326国道管委会临时办公区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0533366240。
法定代表人:王洪志。
申请人湖北开明盛世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遵义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5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出具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为:PZDM202152030000000977)。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开明盛世标识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对其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湖北开明盛世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梁仕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