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802执13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开明盛世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民营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58183570X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荆门实强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长兴大道9号双创中心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2MA49758N3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开明盛世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实强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0802民初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荆门实强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荆门实强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有部分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荆门实强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93391.76元;(实际冻结金额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为准)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年月日至年月日)。
冻结期届满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 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