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博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鑫博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31729

申请执行人陕西鑫博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贺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2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申请执行人陕西鑫博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13民初135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鑫博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711080及迟延利息,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本院就案件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711080及迟延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0二十二

 

          

 

打印:贺甜     校对:贺     2019  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