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博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陕0113执172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鑫博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法定代表人贺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2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申请执行人陕西鑫博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13民初135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鑫博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711080元及迟延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本院就案件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711080元及迟延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李 华审 判 员 闫 伟 忠审 判 员 董 超 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贺 甜 打印:贺甜 校对:贺 甜 2019年 月 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