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执恢145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鑫博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申请执行人陕西鑫博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陕0113民初156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就案件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711080元及迟延利息,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陕0113执恢14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