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81民初2052号
原告:台州市巨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三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MA28G60D8Y。
法定代表人:黄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旗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箬横镇义民村人民东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GJKD0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斌,玉环市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7男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台州市巨胜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旗阳建设有限公司、**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市巨胜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巨胜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5元,由原告台州市巨胜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