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8955号
原告:赤水市翔源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文华万鲢路风华日丽苗圃公司里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81MA6ECPRX62。
经营者:朱卫,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河南华润精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紫陵镇窖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337194883C。
法定代表人:王迎伏,经理。
被告:***,男,199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原告赤水市翔源租赁站与被告重庆河南华润精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赤水市翔源租赁站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水市翔源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水市翔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2.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赤水市翔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刘秋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