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润精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华润精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81民初3158号
原告: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万莲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杜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勇,贵州氧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润精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紫陵镇窑头村。
法定代表人:王迎伏。
原告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华润精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516元,由原告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明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