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民初10985号
原告:河南华润精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沁阳市紫陵镇窖头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道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
第三人:贵州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1号栋8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道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河南华润精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贵州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华润精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意思真实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华润精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华润精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季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