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522民初1838号
原告:合江县元林苗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22MA62KL516W,经营场所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九支镇盘龙山村五社。
经营者:***,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润精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337194883C,住所河南省沁阳市紫陵镇窑头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同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江县元林苗圃与被告河南华润精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江县元林苗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江县元林苗圃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2元,减半收取计1456元,由原告合江县元林苗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