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04民初4099号
原告:仙桃市新基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工业园船湾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远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福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龙办黄荆村(仙桃大道东段17#)和合国际城2号楼幢1**209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仙桃市新基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福拓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仙桃市新基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新基业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仙桃市新基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7元,减半收取3353.5元,由原告仙桃市新基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