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424执787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赵某某、陕西翼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4民终14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某某、陕西翼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某某支付案件款2738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35元及执行费317元,陕西翼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依法受理。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赵某某的银行存款28132元,案件款申请人已全部领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424执787号案件执行完毕。
审判员 梁小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太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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