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翼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丰京建材有限公司、陕西翼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422执7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丰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原县新兴镇新兴村四组1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翼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222号九座花园第1幢1**27层12712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丰京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翼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3)陕0422民初427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丰京建材有限公司因重复立案,故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23)陕0422执7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 粤 审判员 邵 亮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 本案所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