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1081执7754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三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西路801号金德隆商业中心15幢210号,组织机构代码:09167748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岭澳斯卡国际影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锦屏路60弄1号,组织机构代码:329960795。
法定代表人伍能。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10民终52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9月2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温岭澳斯卡国际影城有限公司在(2018)浙1081执775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岭澳斯卡国际影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元及息等,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