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三象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三象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康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民辖终1672号
上诉人绍兴三象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康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98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绍兴三象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未就管辖问题有所约定,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则,应由绍兴三象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现根据杭州康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一审诉请及所依据的证据所载,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杭州闲林,属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绍兴三象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危 薇 审判员 缪 蕾 审判员 徐毅翀
书记员 林一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