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盛裕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某某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5606号
申请人:***,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东海,淮安市淮阴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湖北**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PNXYX2,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长江村**。
法定代表人:管宏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限额55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55000元。
案件申请费57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庆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昀翰
书 记 员 周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