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盛裕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某某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3民初259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告:湖北**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长江村10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5元,保全费289元,合计5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