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禹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虹源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华禹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民辖终4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虹源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2栋12层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华禹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交通大道K026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虹源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云0128民初9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中虹源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该案的管辖权,对该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存在错误。本案一审原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昆明市禄劝中贝忪路合作协议书》系他人伪造上诉人以及云南分公司印章而签订,该合同双方并未达成合意,该合同应属未成立的合同,更不可能发生法律效力,不应适用不动产纠纷确定该案的管辖权。上诉人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云01**民初984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湖北华禹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属于专属管辖案件,因工程地点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本案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华 虹 审 判 员  潘 玲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  亚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