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欢坨富利物业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6555号
原告:***,女,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天津市欢坨富利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新市镇昆仑北路与信友道交口金钟街便民服务中心C区金钟街楼宇招商中心203号。
法定代表人:于广发。
被告:天津市东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开发区二纬路9号财智大厦606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金辉。
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杨成立。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欢坨富利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钟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 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德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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