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9562号
原告:***,男,194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天津市东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66106450N,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开发区二纬路9号财智大厦606单元,现办公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丽锦道136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光慧,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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