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榕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11151号
原告:天津市榕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004961233),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利津路3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佳彬,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东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66106450N),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开发区二纬路9号财智大厦6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买**·***,***师(天津)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天津市榕昱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626740664),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利津路榕洋金城大厦A座6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榕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榕昱投资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现因第三人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梁 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