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财保72号
申请人:河南森大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雁鸣路与文华路交叉口森大郑东壹号3号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贾国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太,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建安大道以北、八龙路以西东岸华城一期1号楼南起第九间。
法定代表人:孟凡滋。
申请人河南森大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49994元,(户名:**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设银行**××路支行帐号41×××99)。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森大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49994元(账号:41×××99,开户行:建设银行**××路支行),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河南森大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河南森大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晓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姜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