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81民初115号
原告:河南森大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贾国志,董事长。
被告:舞钢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
法定代表人:宋朝辉,总经理。
原告河南森大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钢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河南森大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森大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森大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4元,减半收取计1582元,由河南森大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谷聪一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邢洋洋
书记员苗倩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