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902民初13522号
原告:河南森大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雁鸣路与文华路交叉口森大郑东壹号3号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贾国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濮阳经济开发区开州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党伯颖。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森大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濮阳经济开发区开州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的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森大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孟迎春
审判员 宗晓晓
二〇二〇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刘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