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221民初3829号之一
原告:河南森大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心敬,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森大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森大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森大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森大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8元,由原告河南森大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义林
审判员 尹秋峰
审判员 王洪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乔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