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淳安县汾口桥头建材商行与金华市金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27民初4408号
原告:淳安县汾口桥头建材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汾口镇桥南面。
经营者:***,女,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淳安县汾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华市金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蒋堂镇祥和路9号。
法定代表人:施长兴,经理。
被告:***,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县汾口桥头建材商行诉被告金华市金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淳安县汾口桥头建材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淳安县汾口桥头建材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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