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2887号
原告:**(上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2200号第一幢C560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金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新洲路202号聚贤庭7幢107、108、109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金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