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永康市某某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金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3民初4074号 原告:永康市**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新塘北路85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金华市金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新洲路202号聚贤庭7幢107、108、10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永康市**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金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永康市**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永康市**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计365元,由原告永康市**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李京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