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磊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葫芦岛富东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磊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402民初3327号
原告葫芦岛富东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毛祁屯行走。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磊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绥中县中央国际城河北磊刚建设集团项目部。
负责人**。
原告葫芦岛富东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磊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葫芦岛富东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葫芦岛富东管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葫芦岛富东管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1.00元,减半收取1550.5元,由原告葫芦岛富东管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