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辛林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沧州辛林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向沧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903财保1397号
申请人:沧州辛林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阿尔卡迪亚***14号楼2**28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MA0837683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肃宁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肃宁县城关镇肃水路与状元大道交叉路口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6MA0DCHYQX4。
负责人:**。
被申请人:***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吉林大道后宏宇瞰都2#楼B栋三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082680846K。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沧州辛林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向沧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辛林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50000元(开户行及账户详见清单)。
冻结期间,不得挪用、支付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