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德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铂泽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德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12750号
原告:宁夏铂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德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铂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德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铂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铂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铂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989元,减半后由宁夏铂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994.5元。
审判员*丹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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