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9民初4756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原告:***,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
被告:北京东方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南法信大街118号天博中心C座8层3804-7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335479973T。
法定代表人:李景辉。
被告: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甲3号院5号楼一层102、二层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23030882。
法定代表人:李金海。
第三人:北京市延庆区第四小学,住所北京市延庆区南菜园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102294010216387。
法定代表人:尤帅武。
原告**、***与被告北京东方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北京市延庆区第四小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小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刘艳玲
书 记 员 王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