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9民初4756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原告:***,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

被告:北京东方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南法信大街118号天博中心C座8层3804-7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335479973T。

法定代表人:李景辉。

被告: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甲3号院5号楼一层102、二层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23030882。

法定代表人:李金海。

第三人:北京市延庆区第四小学,住所北京市延庆区南菜园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102294010216387。

法定代表人:尤帅武。

原告**、***与被告北京东方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北京市延庆区第四小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小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刘艳玲
书  记  员   王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