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1010号
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554号3号科研楼405室。
法定代表人:曹守奎,董事长。
被告:山东首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天辰路2177号三庆联合财富广场1号楼23F2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5819265995。
法定代表人:李炳昌,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中润世纪广场15号楼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84654004N。
负责人:靳刚。
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消防公司)与被告山东首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安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济南公司)因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
山东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首安公司赔偿山东消防公司损失2133500元;2.依法判决首安公司支付山东消防公司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133500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3.依法判决太平洋济南公司对于首安公司赔偿给山东消防公司的各项损失承担担保连带支付责任;4.诉讼费由首安公司、太平洋济南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5日,首安公司在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针对山东消防公司的恶意诉讼,同时,查封山东消防公司银行存款1240万元,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下发(2019)鲁0105民初635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山东消防公司银行存款1240万元。对山东消防公司1240万元银行存款的查封,导致山东消防公司陷入绝境,为了避免公司破产,维持公司生存,山东消防公司被迫对外高息借债600万元,为此,共支付利息2133500。经过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的公正判决,首安公司对山东消防公司的恶意诉讼被驳回,但是,在两年的诉讼中,给山东消防公司造成了2133500元的利息损失。太平洋济南公司为首安公司提供了财产保全担保,因此,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维护山东消防公司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本案所涉财产保全裁定系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为便于当事人诉讼,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提起的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梁 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董 肖
书 记 员 王明明